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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7]269号

颁布时间:1997-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以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专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适用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零税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税率项目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不包括零税率项目。

  第四条  零税率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有权单位(指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在限额内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单位)下达的正式投资计划、有关建设文件或应税行为发生后的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称作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按照适用税率的审批权限,向有权审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适用税率审定手续(以下称有权审定地税机关)。在办理登记、申报和税率审定手续时应携带如下资料:

  1、有权单位下达的正式投资计划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5、设计图纸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对未经有权审定的地税机关审定的零税率项目,主管征收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后,将有关资料上报有权审定的地税机关进行审定,有权审定的地税机关应在30日内,将零税率凭证填发至主管征收机关,主管征收机关据此填写申报表中的适用税率,并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零税率凭证。并要求其将该凭证作为纳税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有权审定的地税机关在接到零税率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或有权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后30日内(以收文日期计算),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相应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其在30日内(以收文日期计算)将审定结果传递至直接征收机关。

  第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审定权限为:

  1、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公司)、省级地方和省直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公司、企业集团等经济法实体)安排的零税率项目,由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

  2、行署、市、县级有权部门安排的零税率项目,由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

  3、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行署、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权限内的零税率项目,委托有效依据为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审定通知书。

  第八条 零税率项目自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之日起不满2年(730天)改变用途的,应自改变用途的30日内,由该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申报,并到原项目适用税率审定机关重新办理税率审定,按照已审定的税率计算补缴税金,并自有权机关审定零税率项目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缴纳滞纳金。

  第九条 零税率项目改变用途是指:

  1、将原适用零税率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用途改作他用,改变后的用途其适用税率高于原审定税率的。

  2、将原适用零税率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转让、赠予和继承等形式,发生产权转移,新产权拥有人不属于适用零税率对象的。

  3、其他原因改变用途的。

  第十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改变用途且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适用税率重新审定的,由主管征收机关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征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对虚报申报、骗取适用零税率的建设项目,按照《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行署、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以地市为单位对零税率项目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集中向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检查情况。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十三条 在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中,下列行为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适用税率审定手续的零税率项目;

  2、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适用税率审定手续,又改变用途的零税率项目; 3、虽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适用税率审定手续,但在规定限期内改变用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零税率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零税率项目的征收管理。建立零税率项目台帐和档案资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零税率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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