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税字[2001]258号
颁布时间:2001-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文 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