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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313号

颁布时间:2003-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1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510号),文件中对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了通报及分析,其中我省利息税一季度与2002年同期相比下降9.9%,列全国下降幅度较大地区的第10位。全省1—5月份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显示,11个市中只有邢台市的利息税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其他市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对此,省局在五月份会同五家省级金融机构对储蓄存款及利息税的变化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合唐山市局和衡水市局上半年对利息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专题调查,总结了利息税收入下降的几个主要原因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加强利息税征管的措施。

  一、利息税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一)存款利率下调。利息支出减少,是影响利息税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存款结构变化。新增存款向短期、低利率方向发展,从而造成储蓄存款利息和利息税减少。

  (三)教育储蓄增加。教育储蓄存款数额大幅度增加,这也是利息税减少的原因之一。

  二、利息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据调查,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设置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簿,但也有部分未按规定要求办理。

  (二)违规办理教育储蓄。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金融机构能够按规定要求索取“证明”,但也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按规定操作,随意性较强。主要表现在:1.教育储蓄开户和支取把关不严,致使出现虚假教育储蓄。

  2.重复开立教育储蓄帐户,造成教育储蓄超过限额。

  3.违背零存整取的规定。

  4.学校证明不规范,开具的随意性较大。

  三、关于加强利息税征管的要求:根据以上的调查情况分析,为了做好利息税的征管工作,堵塞利息税征管工作中的漏洞,省局对利息税的征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各地要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利息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利息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征收管理。要将利息税的征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考核之中,设专门人员负责。同时要密切同各储蓄机构的联系,及时分析储蓄存款结构、结付利息的变化情况,掌握收入增减变化的规律和征管工作特性。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和已扣税款按时入库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力争完成今年的利息税任务。

  (二)进一步完善各金融机构扣缴税的登记手续。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各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一次普查,对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要及时补办,同时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完善代扣代缴登记台帐,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严格审核认定程序,加强对教育储蓄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和金融机构要严格按《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户和支取条件认真审核认定,对不符合开设教育储蓄帐户条件或条件不全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消;支取时,对手续不齐全、“证明”

  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利息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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