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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77号

颁布时间:2005-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不含厦门市)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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