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03]48号

颁布时间:2003-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相关人员”不包括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者为本企业职工支付(或报销)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性支出符合国税发〔1995〕115号情况的,依照该文规定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上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分配给个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或转增个人股本的,应按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通知第一、二条从2003年度开始执行;第三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