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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25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文[2004]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以下机关、团体或企业、个人颁发的“配套”奖励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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