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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03]48号

颁布时间:2003-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相关人员”不包括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者为本企业职工支付(或报销)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性支出符合国税发[1995]115号情况的,依照该文规定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上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分配给个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配给个人或转增个人股本的,应按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通知第一、二条从2003年度开始执行;第三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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