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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新地税二字〔2001〕46号

颁布时间:2001-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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