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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

渝地税发[2003]250号

颁布时间:2003-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财税[2003]2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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