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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2002-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精神,配合开展推进“依法治税年”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就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明确指示和重要批示。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对个人所得税不要看成单纯的征税问题,不要满足每年都增长,要讲政治;个人所得税收入这两年增长很快,但漏的还不少,有些收入大户我们抓不住,群众不满意。”朱镕基总理曾明确批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去年也指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这样多的中央领导同志对一个税种作出明确的指示和要求,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运用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分的矛盾的极大关注,以及对税务机关寄予的期望。

  作为主要承担这一税种征收管理工作的地税部门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对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掌握的还不够准确,在调节和征管还远远没有到位,影响和制约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发挥。因此,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控,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分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是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之中的重点,也是必须攻克的难点之中的难点。今后一个时期,各地都应该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进一步审视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作为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纳入重要议程。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这项工作,主管领导一定要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和个人所得税工作开展情况:积极赢得重视和支持。要在借鉴过去的成功做法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有所创新,在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上予以保证,确保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省局将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各市、地局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二、确定监控高收入者的范围和重点。各地要在摸清本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基本情况下,根据当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和征管力度,确定监控高收入者的范围和重点。根据我省情况,高收入者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二)垄断性行业的中、高级从业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雇员;(三)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四)软件开发设计人员;(五)职业经理人;(六)专利权、特许权所有者;(七)证券公司、金融投资公司操盘手;(八)房产出租人;(九)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十)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十一)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兼职授课人员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在上述范围和重点内,各市、地局要与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联系,至少确定排名前20位高收入者和2个高收入行业作为高收入者的监控重点。省局将确定50位高收入者和3个高收入行业作为监控重点,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对一经确定的高收入者作为监控对象,要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各市、地局确定的监控重点要报省局备案。

  三、要试行高收入者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收入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暂对年收入达到5万元的纳税人,要求其在年度给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对有些纳税人年收入虽然没有达到5万元,但按税法规定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要严格按照申报时限申报缴税。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期内可在征收大厅建立个人所得税申报专门窗口,对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征收机关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四、要继续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征收办法,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源泉控制的关键。各地要在过去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严格执行关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重点代扣代缴义务人要进行辅导,掌握动态情况,力争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准确、全面。

  五、严格执行《征管法》的各项处罚规定。对确定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均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要开展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开展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管控的必要手段。各市、地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要突出重点,不要搞拉大网式的全面检查。要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每年选择几个重点行业和一部分重点人,开展一次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一定要查深查透,真正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各地、市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精心准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开展起来。

  七、要搞好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新闻载体,大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工作。宣传要有针对性,要突出重点。要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广泛取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特别是高收入者纳税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使依法自觉纳税的高收入者越来越多。

  八、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各地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对高收入者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单项征管办法和措施。

  九、要加强信息分析、沟通和反馈。要建立对高收入者纳税人税额变化充计分析制度,了解掌握高收入者纳税人分布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各市、地局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信息。今年12月31日前,要向省局写出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写明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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