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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61号

颁布时间:2001-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对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统一扣缴前仍按大地税发[20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财政统发工资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应税所得的监督管理,做好差额税款的征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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