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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2006.8.8)

粤地税发[2001]147号

颁布时间:2001-06-01 15:24:52.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珠海、东莞、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其所申报的资料,加具意见后逐级上报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具体负责审核批准工作。审批机关应尽快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具体的申报期限和批复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自行明确。

  二、关于《通知》第二点适用征管法第三十条时效问题。鉴于征管法已作出了新修订,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征管法中的第三十条在新修订的征管法中排列为第五十一条。故,在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问题,仍按旧征管法第三十条处理;在2001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发生的问题按修改后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改用后,不影响文件内容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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