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冀政函[2003]126号

颁布时间:2003-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省国税局:

  你局冀国税发[2003]109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有关规定,批准全省民族自治县(包括滦平县、隆化县)内新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局要充分用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更快发展。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