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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秦皇岛金海特种食用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4]233号

颁布时间:2004-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金海特种食用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秦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秦皇岛金海特种食用油工业有限公司,是于2002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980万美元,注册资本810万美元,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起酥油、人造奶油及其它特种食用油,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该企业2003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金额6697250.98元(不含应退的增值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同意该企业2003年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6697250.98元的40%即2678900.39元,可从2003年比2002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以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附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规的精神,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法规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法规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法规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法规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六、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法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法规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法规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法规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法规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法规,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法规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法规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法规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法规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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