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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结合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现有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定期召开本辖区内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座谈会,及时了解情况、处理问题,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管理服务方面营造有利于我省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机制。

  二、对帐证不全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努力促使其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70号规定,闽地税政二〔2002〕22号第二条修改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软件企业在设立当年或以后年度被认定的,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前的,从认定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9日国税发〔200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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