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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对省邮电系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7]190号

颁布时间:1997-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邮电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邮电系统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实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85号《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企业)的所得税,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须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管理级次:

  各地、市国家税务机关对邮电系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监管到地(市)级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和供销企业。对地(市)一级监管中如发现个别县级邮电局及企业和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问题比较严重,可由地(市)国家税务局或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延伸检查。

  三、税务注册登记:

  实行汇总纳税的邮电系统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地(市)国家税务局明确了的负有监管责任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注册登记。按月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财务、会计的有关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应与企业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一致。各地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邮电企业应向当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会计核算的基础性文件、制度,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国税机关。

  四、检查的次数和检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工作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的税政部门牵头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总结。年度中间检查出以前年度的违反税法问题,应作就地补税处理。检查出当年的问题,应通知企业按规定调整帐务。检查出的问题,在作出补税和处罚处理前,须经地(市)税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列支处理:

  由财政部、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共同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中,确定邮电系统的工资总额,由邮电管理部门逐级核定分解到汇总纳税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及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允许列支。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的,按规定作纳税调整,上述三项费用也相应作调整。各级邮电部门下达的工效挂钩方案须同时抄送同级国税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工作;邮电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以保障就地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在检查中对于查补税款数额较大或比较复杂的个案,难以作出处理的,应及时上报省国税局。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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