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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98号

颁布时间:2005-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总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河南省邮政局、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4年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暂由同级邮政局统一申报。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 2004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4 〕 13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 027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 2004 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 2004 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邮政企业实行市(地)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后,县(市)邮政局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市(地)邮政局。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 2004 年度合并纳税名单(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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