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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计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7]614号

颁布时间:1997-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强化计会工作管理,规范计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计会部门的整体工作。根据《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要求,结合计会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各区(县)局、分局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实施,将有关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形成完整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使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下达计划的落实情况,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监督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漏税、欠税的情况、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等。

  (二)税收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级次的执行情况;自收税款征收范围,税款解缴及税款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提退税款的范围、权限、手续及实际支付手续费的情况;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税收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内容。

  (三)税收票证管理情况包括:有关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票证的领、销、用、存的管理,包括票证帐册的建立和登记,完税证、印花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手续和票款结报情况。

  (四)经费管理情况包括:税务事业费使用情况、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经费帐簿建立和登记情况、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等内容。

  二、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抽查和互查相结合,各区(县)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的自查报告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区(县)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或巡回检查及部分区(县)局专项互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区(县)局、各分局。

  三、监督检查时间

  1、各基层税务所每季度进行全面自查。

  2、各区(县)局、分局每半年要对所属税务所的计会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并对检查情况报告市局。报告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

  3、市局每年进行抽查或巡回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要求

  1、各区(县)局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上述监督检查的内容,对照市局下发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各科、所的计会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面、如实反映。

  2、各区(县)局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发现问题要有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并向本区(县)局局长汇报。

  3、坚持重大事件汇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处(室)汇报。

  4、市局在检查、抽查中如发现某些区(县)反映的问题不实或有重大问题不报,将严肃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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