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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地税所字[2001]8号

颁布时间:2001-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1、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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