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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地税所字〔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1、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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