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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所得税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所得税税款管理,确保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章第30条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管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管辖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二、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条件

  (一)  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  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受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  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  短期货款拖欠;

  (五)  其他特殊困难。

  三、延期缴纳所得税税款的审批权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税款必须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不得擅自审批延期缴纳所得税。

  四、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的程序

  1、  纳税人应向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延期缴纳所得税款审批表(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3、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l、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检查表、补税通知书:

  3、  税收缴款书;

  4、  近期银行对账单;

  5、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必要时,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

  七、各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台账,期满后各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将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八、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延期缴纳所得税税款的征收情况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九、延期缴纳所得税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到期无法缴纳税款、需再次延期缴纳的,按程序报批。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课滞纳金。逾期未缴,税务机关应当自批准的期限满后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十一、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催缴欠税。

  十二、延期缴纳所得税管理工作纳入所得税年度工作考核评比范围。

  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所得税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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