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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摘录)

  为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挖潜改造、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与信息化建设;支持优势资源开发新建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支持大集团、大企业的组建、发展;支持按法律法规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技术工艺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转产或破产。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担保。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十五”期间每年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注入资金。有条件的市(地)也要设立该项资金。

  第三条  逐步增加科技三项费用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自治区本级达到1.5%,市(地)、县(市)分别达到1.3%、1.1%。

  第四条  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自治区确定的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15%一30%。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五条  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技术开发费可据实计入成本,当年计入有困难的,可在今后三年内分摊。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六条  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对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和医药等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自治区支持的产业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安置劳动就业。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 员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工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用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用地可 享受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和贷款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奖励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出贡献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高新技术成果收益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收益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90%。企事业单位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从转化实现利润的第二年开始,五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10%一20%奖励成果完成人;三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3%一5%奖励对成果转化做出直接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授予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四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都可享受前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和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支持。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摘录)

  为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减免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对现有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以及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上述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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