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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会[200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1日 桂财会[2002]3号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会 [20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该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例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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