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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税务局 二轻工业管理局 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印发《关于全区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级联社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二轻财字[1995]第14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二轻局(联社、公司)、区二轻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全区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级联社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本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从而促进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深化改革。

  关于全区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

  级联社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全区二轻各级联社对各级联社资产做过一些清理,有些也作了公证,但对企业的全部财产没有认真清理,家底不清。—九九四年开始,企业实行《两则》、《两制》,建立资本金制度,为这次进一步的清理集体企业的资产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现就二轻集体企业和各级联社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联社占有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占用的各项资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联社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用借款、企业原来的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形成的专用资金、承包收入等)、税前还贷资金、减免税资金、其他单位投资及其它资金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或融资租赁等形成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表仪器、工具用具和土地等。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水平以及盘盈盘亏数额和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房屋、建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进行清查,丈量。检查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手续是否完备,不完备要补办手续。至于占用的土地如何入帐待国家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单独登记入帐。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制订的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经营用或非生产经营用)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要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处理性质登记。

  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种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和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汇存款、特种储备等。

  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各项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盘点。对于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对于长期借出未收回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理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之中。对于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要查明原因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已经入帐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等,对按规定应计价入帐而没有入帐的无形资产也要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按规定计价入帐。

  长期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资金、设备、技术、物资、土地等对其它单位的投资、合资、入股、参股的股权或资本金份额等各项资产。对长期投资要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明确产权关系。

  有的企业用本企业的资金或资产兴办公司,分公司和独立的经营机构的由本企业认真清理。

  在建工程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对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负债清查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清查。流动负债的清查范围包括短期借款,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职工福利费等。长期负债的清查范围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各种盘亏损失,挂帐资金必须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职工借款要认真清理收回。

  所有者权益的清查范围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清查重点为投入资本。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投入资本、联社投入资本、企业投入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商投入资本。

  对各级联社及企业占用区联社或总社的资金由各级主管联社负责清理,经与区联社核对后,经区联社批准可作为长期借款处理。

  企业历年欠交各级联社的联社管理费、合作事业基金、应交未交利润、资金占用费也要进行清理和上交,经主管联社批准后,也可作为联社资本金或企业债务处理。

  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清查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广大职工、干部,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公司、店)区内外,都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金占用同核查资金来源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金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和各级联社自查的基础上,由主管联社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抽查,并要接受地方主管税务部门和地方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二)所有权界定

  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企业中的联社、集体、个人和国家的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通过所有权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把属于联社所有资产纳入联社资产管理范围,把属于企业的资产纳入企业资产管理范围。

  所有权界定的政策依据;

  国有资产按照1994年11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第2号令《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联社资产和企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原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轻轻(1991)87号、《手工业合作联社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轻经 (1992)69号《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二轻局、二轻联社桂二轻财字(1993)第16号《广西二轻系统贯彻执行《两则》、《两制》和新的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广西区二轻局、区联社桂二轻财字(1994)第14号印发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轻经调(1994)44号《关于联社资金利息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项工作应在1994年执行《两则》、《两制》建立资本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完善。

  在所有权界定中,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凡有联社投资的集体企业,被平调出联社系统外的,投资联社有权追索属联社所有的资产所有权。

  清产核资中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和主管联社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组织进行,由主管联社批准。涉及有国有资产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在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如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产权纠纷、主管联社和企业尽量协商解决,仍然不能取得一致,可按法律程序申清法院判决。

  (三)资产价值重估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

  通过资产价值重估,促使企业、单位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量,正确核算生产成本,逐步实现资产的足额补偿,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并为建立以资本金效益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成果的资产管理方法奠定基础。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没有改变隶属关系的,产权没有变动的一般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企业确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要取得同级主管联社和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方能进行。事业单位、各级联社本身占用的资产一般也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企业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经当地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由企业按照《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也可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在重估基础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要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列出资产重估项目清册,由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审查签字后上报主管联社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经批准后,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重估价值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填报财务报表。

  (四)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全部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

  经过资产清查、界定、重估的各企业、单位,必须按清查、界定、重估后的资产价值量重新核实占用的各项资金。

  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加的价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或盘亏,资金挂失或挂帐等,要按国家现行规定和财会制度以及区税务局桂税发(1992)223号《关于在全区试行集体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处理等五个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理,难以处理的,由企业报主管联社核实,商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解决。

  企业各种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占用情况经重新核实后,即可作为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注册资本金的依据,进行产权公证。

  (五)产权公证

  产权公证是指对企业占用所有者资产进行产权公证,确认企业单位占用、使用所有者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以促进保证所有权和落实企业经营权。

  对于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对经核实后的联社资金占用量和核定的联社资本金,经联社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后,到有关公证部门进行产权公证。

  (六)此次清产核资工作资产清查时间定在1995年6月30日。

  工作步骤与方法以及本意见不尽之处,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桂清办字[1995]第06号通知实行。此项工作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完成。

  附;《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表》及其填制说明。(略)

  一九九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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