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1997]248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