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函[2002]218号

颁布时间:2002-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63号)转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2]4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函,要求准许其2001、2002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经研究,现对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1994年按(公司法)规定改制而成的公司制企业。该企业改制后不断扩大科技投入和广告宣传,销售收入成倍增长,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中药生产企业。2001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鉴于其产品多属非处方药,且近两年处于开拓市场的特殊阶段,推出的新药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民族医药企业的发展,扶植西部高科

  技骨干企业,特批准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2002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