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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电力局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桂电多经字[1995]789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区电力局属各单位:

  为了摸清广西电力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状况,界定其资产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强化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向股份制改造打下基础,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广西电力局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2号《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8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二号令《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规定》、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劳部发(1994)419号《关于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广西电力局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实施细则》并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清理界定资产的指导思想清理界定集体企业的资产,对促进电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坚持有利于搞活集体经济和促进电力多种经营发展的原则,全面搞清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及积累份额,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产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及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集体资产的增值。

  (二)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产权关系,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资产的清理界定,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坚持推进企业深化改革,在搞清资产构成和提高产权清晰度的基础上促进集体企业向股份制方向发展,逐步把企业办成职工命运的共同体。

  (四)清理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对集体企业的投入及无偿转让所形成的资产,要坚持有协议办法与无协议办法相区别的原则,合法、合理地界定产权归属。

  (五)坚持强化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及闲置资产的有偿调剂、促进集体企业管好用活现有资产。

  二、清理界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凡广西电力局系统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或被其他单位占用的集体资产均属清理之列。

  我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是摸清“家底”的关键环节,要求对集体企业从组建时起到1995年3月末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清查。要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各集体企业清查结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清查结果进行验收,并组织抽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2、界定资产所有权

  (1)集体企业在经过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核实全部资产的基础上,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界定资产所有权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归属。

  ②本着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协调性的原则,结合集体企业财产关系多元化的特点,客观、适度地处理投资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投资与借款的关系,立足于加强管理,实事求是地处理历史问题。

  ③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使集体资产和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2)电力集体企业的资产按其来源一般由集体资产、个人资产、法人资产、外商资产组成。

  电力集体企业中属于劳动服务企业的按下列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①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劳动服务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定协议,这部分资产可作为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主办单位国有法入投资,或作为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③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产形成的积累,归企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①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⑤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

  ⑧企业产权纠纷应由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代表在行政主管单位的主持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由上级领导部门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裁决。

  ⑦电力多种经营(集体)企业的多经办收取的多种经营 (集体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其投资和投资收益,均属该单位范围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

  电力集体企业中非劳服企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第二号令《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资产价值重估。对集体的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解决集体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问题,但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没有改变隶属关系、产权没有变动的,一般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企业确需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应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4、资金核实和资本金核定。对企业中集体资产按清查、界定、重估后的价值进行核实,并对集体资本金进行核定。

  5、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整章建制,建立健全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把资产管好、用好、用活。

  三、清理界定资产的方法、步骤。

  清理界定集体企业的资产,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因此,必须统一思想,统一办法,统一政策,统一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其具体方法步骤是;

  l、首先,在全区电力系统集体企业中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伺区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办统一制定开展清产核资和界定产权的有关政策,同时,各集体企业和主办单位要做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组织、领导、资料等项准备,并拟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

  2、清理界定集体企业资产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出台后,要对各单位派出的清产核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文件,部署我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工作。

  3、抓试点,带全面。选择一些基础条件较好有代表性的企业先进行清理界定资产的试点,并及时总结交流试点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4、搞好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要从清帐入手,以 1995年3月31日财务帐面数据和有关历史资料为依据,全面搞清资产构成状况及资金来源,使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在可靠依据的基础上。同时,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现有资产的现状,对应作盘盈、盘亏、报废、贬值处理的资产以及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要按国家现行规定和财会制度以及税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核销的帐务处理。

  5、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要提出资产产权划分及归属的意见和申报书及资产明细表,报主办单位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小组进行核查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报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6、对各集体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完成后的资产价值重估、核实资金、产权登记等工作以后将另行发文通知。

  四、组织领导

  1、各主办单位要成立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分管领导、财务科、多经办组成,没有设立多经办的多经企业,由企业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日常工作在多经办或主办单位设立集体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负责。

  2、各多经企业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财务、物资、基建、生产技术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清产核资专业小组,集中办公,明确责、权、利,包干负责,一抓到底,整个工作至一九九五年底结束。

  各主办单位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要定期检查督促,并按有规定进行界定,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抓得好,动作快,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应适当予以奖励。

  附件:

  广西电力局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细则

局属各单位;

  搞好资产清查,摸清企业资产家底,是界定资产所有权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工作,根据《广西电力局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及界定资产所有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应利用资产清查,摸清家底的机会,做好帐目核对工作,核实企业资产,为下一步资产所有权界定打下基础,现对广西电力局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1、资产清查范围:凡电力局所属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从组建至1995年3月31日止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2、清产核资将涉及到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因此,应尊重历史事实,从实际情况出发妥善处理,根据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开展资产清查前应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对、清查、盘点和登记工作;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1995年3月31日及以前应入帐的会计事项都要全面清理登记入帐,为下一阶段产权界定、资产确认,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

  3、对流动资产应实地盘点一次,做到帐卡、帐帐、帐物三相符,对于产成品、库存商品、原辅材料的价值,应以帐面价为准,但对其中积压呆滞产品,残次变质的原辅材料,需要削价处理的,可根据库存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按质论价的原则确定削价金额。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帐款、存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对清查出的毁损、待报废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核销,应收帐款和长期外借的各种流动资产,限期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4、固定资产清查。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帐户应在会计制度接轨的基础上,做好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固定资产必须与全民企业彻底划开,该租赁的租赁,该购买的购买,该借用的借用,必须办理合法手续,帐目清楚自成经营管理体系,根据全民企业清产核资已告一个段落的实际情况,对于在清查中出现有物无帐的固定资产应作盘盈处理。

  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土地、固定资产的清查结果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区分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入帐,登记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待核销数额。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出包工程、工程物资,对已完未验收或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

  6、长期投资清查包括以资金、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土地和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投资、合伙、入股、参股的股权或资本金份额等项资产、长期投资不仅要清查投出价值,还要核查效益回收情况。

  7、无形资产清查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等,清查出没有入帐的无形资产要按国家规定核价入帐。

  8、对债权债务要经过逐项核实,能立即收回的要抓紧催收,对收回可能性较小的。应单独列出,对历史纠纷,特别是与主办单位的帐务关系,要认真清理作出处理,对无希望收回的,经主办单位批准列入坏帐损失核销,按税务有关规定办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应交款在取得有效证明,办好必要手续后按规定进行调帐处理,其余确认的债务由企业承担,在以后经营中逐步归还。

  9、对于企业所有者权益,根据初始资本构成,谁是初始资本的出资者,谁就是企业资产及其积累的所有者,要求清查企业开办时资金来源,以及会计接轨时变化情况,实收资本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一致。

  10、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的盘盈、重估增减值和盘亏短缺、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坏帐损失、积压、残次、失效过期的产(商)品损失等,按国家现行规定和财务制度以及税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核销的帐务处理。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

  1、资产清查的时间点,统一定为1995年3月31日,凡在时间点后进行资产清查的,要将清查时间的数额调整为清查时间点的数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清查时间点的数额=清查时间的数额一时点后新增数额+时点后减少数额。

  2、实物资产的清查,采取由帐到物的实地盘点法:即由资产清查人员先将企业、单位总帐与明细帐进行核对,明细帐与卡片进行核对(原来没有建立卡片的要先建立卡片),再将资产卡片上的数量按其型号规格、用途存放地点、保管单位(或人员)逐一核对实物,从而确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实际盘点数大于卡片帐面数(或有物无帐的帐外资产)作盘盈,实际盘点数小于帐面数作盘亏。

  3、非实物资产的清查。

  (1)库存现金的清查。由清查人员与出纳及会计负责人共同封库清点,并核对各种借条、收据,既要查对现金是否与现金帐余额相符,又要审查借条、收据中有无违反财经制度情况,共同清查后的结果,应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现金的帐面数和实有数及盈亏情况作出记录。

  (2)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根据企业各个帐户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实际存款相核对。如有未达帐项,还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后,使企业与银行双方帐户余额达到一致。

  (3)结算资金的清查,主要是清理各项债权债务,抓紧回收资金和取得债权债务的双方认可。

  ①对各项应收款应认真进行核对,查清各种未交款原因及金额,并如实清查登记。

  ②对各类往来帐,要进行彻底清理,并用函调方式进行查对认证,并如实清查登记。

  ③对各种应收贷款,要查证和清理,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各种应收货款,要函调或直接派人查证,凡能收回的都要尽快收回,暂时收不回的,也要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三、时间安排;

  l、95年9月底以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1)组建工作班子,学习有关文件,培训业务人员,安排好工作计划和进度,并于9月20日前将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人员名单和工作计划集体上报区局多经处。

  (2)宣传动员,落实到班组。

  (3)准备清查用的度、量、衡,并作好校验工作。

  (4)清理有关场所。

  2、95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为资产清查时间。

  四、总结验收工作;

  各独立核算单位资产清理后应按规定的“清查明细表”和“清查汇总表”格式和说明认真填制,将表格和编表说明一式二份于95年11月30日前报主办单位(企业留用自定),同时报送一份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主办单位对所属企业上报的“清查明细表”和“清查汇总表”的准确性认真审核,并组织专人现场检查与验收以确保清查登记的质量。

  各主办单位在确认所属企业填的“清查明细表”和“清查汇总表”真实性、准确性基础上,应将所属企业填报的“桂电集清汇1—4表”逐一汇总,与情况说明一式二份于12月10日前上报区电力局和主办单位的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附上本单位资产清理阶段工作总结,区电力局将对各单位清查结果组织抽查。

  五、清查明细表填制及说明。

  (一)桂电集清基1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本表按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归类登记每个固定资产清查结果,填列时;

  l、表头报表名称的括号内写明固定资产类别,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土地等。

  2、表的左上方“按经济用途分类”,首先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一级分类基础上,再按使用情况分为“在用”、“未使用”、“不需用”、“出租”……等。

  3、表中第一栏“资产编号”务必按卡片原有编号登记,卡片未登记的,应按企业原规定编号规则编号,卡、物、表之间编号要一致,以便核对,清点中盘盈的,应立即补上卡片,并补编号。

  4、第2、3、4、5、各栏应按原卡片的记录登记,盘盈的,按设备名牌或现场实际情况登记入帐。

  5、第6栏“数量”,一般情况下以单个为登记对象,个别因数量繁多,确需累计加总登记的,必须在“规格型号”、“购建时间”、“单价”三者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

  (二)桂电集清基1表(续表)是根据桂电集清基1表清查数中的盘盈,盘亏和待报废数额填列。

  (三)桂电集清基2表“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本表格在建工程项目登记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未转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清查结果,施工企业填列专项工程支出情况,填列时:

  1、表中第1、2、3、4各栏按各个工程项目批准概、预算或设计文件填列,并核对会计有关原始记录资料。

  2、第5栏按施工部门工程进度报告填列。

  3、第6栏按最终审定批准的工程总造价填列。

  4、第7栏按会计帐面实际支出数填列。

  5、第8栏按权责发生原则计算填列。

  (四)桂电集清基3表“递延资产清查明细表”填列时:

  1、表中第l、2、3、6各栏按会计帐面登记,盘盈的只填第一栏,并将盘盈净值额填第7栏,盘盈原值及查明或估计的已存在时间填在备注栏。

  2、第4、5栏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填列,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备注栏说明。

  3、第7栏填列:(1)因为摊销年限不合规定,或计算差错,造成帐面余额与实际不符,即第6栏数值应调整金额。(2)盘盈或盘亏的,“盘盈”用“+”号、“盘亏”用“一”号,并在备注栏写明原因。

  (五)桂电集清基4表:“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本表按项目登记无形资产清查结果。填列时:

  1、表中第1、2、3、4栏,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形成的文件中相关内容填列,并核对会计帐及原始资料记录。

  2、第5、6、7、8、9各栏,请参照桂电集清基3表相关栏的填列说明。

  (六)桂电集清基5表“投资项目清查明细表”,本表按投资项目登记投资项目清查结果。填列时:

  1、在表头报表名称括号内填上本表登记的投资项目是属于“长期”或“短期”。

  2、表中第1至13栏应按投资合同或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登记,同时核对会计帐面记录,在此基础上,应与对方对帐。

  3、第14栏根据历年会计帐面明细记录,整理登记分年度收益金额填在说明栏。

  (七)桂电集清基6表“流动资产(货币资金)清盘明细表”。

  本表登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结果,填制时:

  1、表中第1栏应分别写明“库存现金”、不同开户银行,不同帐号的“银行存款”和不同形态的其他货币资金。

  2、各个存款户头的“银行存款”帐面余款应与银行对帐单逐一核对,两个相互调节后仍不相符的应配合银行彻底查清。

  (八)桂电集清基7表“流动资产(应收预付款)清查明细表”,本表应按债务单位分别填记帐款清查结果,填制时:

  1、表中第1、2、3、4各栏均按会计帐面记录填列。

  2、第5栏按债务单位签认的对帐单填列。

  3、清查结果确认坏帐的除在第6栏填报坏帐金额及确认坏帐依据外,并应专案填报。

  (九)桂电集清基8表“流动资产(存货)清查明细表”和桂电集清基8表附表“流动资产(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明细表”。8表应按“存货”明细分类,归类逐一登记各个实物清查结果。填制时:

  1、表中左上方:“存货明细分类”应按现行分类的明细项目,归类填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在建工程)“项目也属于”存货“明细项目中一项。

  2、表中第1、2、3、4、5、6各栏按实物卡片或者成本明细帐相关内容登记。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在建工程)”项目填在第1栏,工程规模、特征或内容等可填在第2、3栏。

  8表附表应归类逐一登记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实物清查结果。

  (十)桂电集清基9表“负债情况清查表”,本表按债权单位和不同帐款内容登记清查结果。填列时:

  1、表中第1、2、3、4各栏按会计帐面记录填列。

  2、第5栏填报查对核实金额,帐实不符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原因。

  (十一)桂电集清基10表“所有者权益清查明细表”,本表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清查登记历年来本企业各方资金投入和生产经营中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等发生额以及结转情况。为下阶段核实所有者权益提供原始资料,清查方法应根据历年来帐面发生额按时间顺序逐单逐项清查登记。

  六、清查汇总表填制及说明

  这一部分汇总表共设置4表:

  (一)桂电集清汇l表:“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清查汇总表”

  (二)桂电集清汇2表:“流动资产清查汇总表”

  (三)桂电集清汇3表:“长期投资、无形及递延资产清查汇总表”

  (四)桂电集清汇4表:“清查汇总表”

  以上“桂电集清汇1~3表”,以清查明细表各相关栏目累加后填入,“桂电集清汇4表”除负债总额及所有权益总额内明细表累加后填入外,其余各行各栏目数值均由“桂电集汇l-3表”相关栏目累加后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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