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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审一九九五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桂财工字[1995]第72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工交企业主管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区继续深化改革,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企业加速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向现代化制度迈进。为了综合反映我区经济建设的成果。切实做好一九九五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工作,根据财政部财工字 [1995]366号《关关编审1995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继续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删改革的衔接工作,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桂财税字[1995]第1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起5年内按比例分期抵扣,实行分年抵扣按季预扣的办法,具体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部分的20%,每季度先预扣4%,年终进行调整。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其年抵扣率可在9%幅度内上浮。

  三、企业收到的政策性补贴收入及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外,一律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并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四、企业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发生亏损的,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所得税。

  五、根据区财政厅(95)桂财工字第1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往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的住房基金总额。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以及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的费用性支出。企业出售国有住房,应按规定将出售收入的1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六、为了缓解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的补充机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l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决定对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其他企业、其他地区不得比照执行。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财政部财清字[1995]2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在1995年要全面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任务,在企业资金核实中,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帐等,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冲减有关资金后仍不能处理的损失和挂帐余额,由企业自行消化处理。

  八、各级财政机关要根据区财政厅等(95)桂财办字第4号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95)桂财工字第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企业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坐支。

  九、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应根据区财政厅桂财工字[1995]第38号《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改建中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仍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二)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建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公司制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销。

  十、国有企业兴办企业应严格执行区财政厅(95)桂财工字第14号《专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实行财务脱钩。划出的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国有企业按调出资产净额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企业按调入资产净额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拨的资产,报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国有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的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区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桂财工字[1995]第62号《转发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半、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试行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区劳动厅、财政厅;工改办桂政劳薪字[1995]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加强对企业的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企业各项工资、奖金、津贴的计发标准,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完不成年度所得税、利润缴库任务的,当年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十三、国有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后国有股权占25%(含 25%)以上的,其会计报表由各地、市财政局分户单独上报。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会计报表和其他国有工业企业一并汇总上报。

  十四、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5年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或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根据区财政厅(95)桂财工字第7号《转发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说明企业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金额、未交利润、未弥补亏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

  十五、企业年度决算报表按国家规定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并出具查帐报告的,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并出具查帐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进行审查监督,不得通过指定中介机构审查的方式代替决算审批,必要时可进行适当抽查。

  十六、供销、医药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城市公用企业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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