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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国有商业、粮食、物资、文教、石油销售企业会行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桂财商字[1995]第104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

  国有商业、粮食、物资、文教、石油销售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为做好199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根据财政部(1995)财商字第524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商业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1995)财商字第 533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粮食、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区情况,将有关会计决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做好实施新税制后的企业财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计算和解缴应纳税金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税制的政策,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主要有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桂财财税字(1995)第1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区财政厅(95)桂财会字第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桂财税字[1995]第1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桂财财税字[1995]第2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和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桂财财税字[1995]第3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文件对企业土地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企业补贴收入等的计征及帐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做了相应的帐务处理,并重点做好:

  1、审核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税前项目的扣除、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擅自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偷漏国家税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根据桂财税字[1995]第17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区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从1995年起5年内按比例分期抵扣,实行分年抵扣按季预扣的办法,具体是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部分的 20%,每季度先预扣4%,年终进行调整。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其年抵扣率可在9%的幅度内上浮。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抵扣税款的计算和帐务处理是否正确,防止企业抵扣不应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3、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金额应按实际入库增值税额的70%为限,不得擅自扩大返还比例。

  4、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外,应全额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税;企业从适用15%或24%税率的经济特区分回的投资或联营利润,应按规定补足税款。

  二、加强企业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

  根据区财政厅、区房改领导小组、区人民银行(95)桂财综字第17号《关于转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区财政厅(95)桂财工字第1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及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的住房基金总额。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以及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的费用性支出。

  三、做好企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财务处理工作

  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允许税前列支。财政部门要据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认真审核企业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和税前列支的比例,防止擅自扩大计提和税前列支比例的行为。

  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区财政厅桂财商字[1995]第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门据此要加强财务管理,并重点做好。

  1、审核企业各项资产的损失处理是否按规定报批,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企业擅自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要在决算时予以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审核企业递延资产的摊销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于预提费用跨年度使用,待摊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的,要在审核决算时予以纠正,防止企业任意调整本期损益。

  3、审核企业各项费用的计提、开支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购代销业务,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不应超过实际收取手续费的2%;实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当企业发生超额亏损时,不得提取新增工资。

  4、企业经国家批准实行股份制改造,原企业有关流动资产损失、资金挂帐、各项资产评估增减值及离退休人员经费等问题,按照区财政厅桂财工字[1995]第3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还应指导和监督企业执行区财政厅(94)桂财商字第3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财务处理规定。

  五、建立和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995年我区许多地方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财政部门应根据桂财商字[1995]第100号《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要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企业实际,审慎拨付副食品风险基金,并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按规定列支,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暂时闲置资金除政府批准可短期周转用于副食品方面投资外,一律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允许非法套取。

  六、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为保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1995年全面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广西区清产核资办公室桂清办字(1995)第31号《转发财政部清产办<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法>的通知>及广西区清产核资办公室、区财政厅、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桂清办字(1995)第2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和广西区清产核资办公室桂清办[1994]4号《关于转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广西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桂清字[1994]2号《关于转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中核实国有资产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清产核资任务,在企业资金核实中,对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的处理,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的部分计入损益,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企业要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分暂列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

  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与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做好各项资产的清查和财务处理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企业发生的因债务人资不低债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列作坏帐损失和计入投资损失处理时,凡超过以下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1、大型企业每笔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

  2、实行统一纳税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o.5%的。

  其他财务问题,一律严格按照区财政厅桂财商字[1995]第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做好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清算和有关的财务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工改办桂政劳薪字[1995]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加强对企业的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企业各项工资、奖金津贴的计发标准,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完不成年度所得税、利润缴库任务的当年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八、及时抓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区财政厅等部门(95)桂财办字第4号《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区财政厅(95)桂财工字第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企业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坐支。

  九、做好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区财政厅桂财检字(1995)第2号《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区财政厅桂财办字(1995)第2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区三查办桂检办字(1995)第17号《转发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金库”清查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区财政厅桂财会字(1995)第1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检查、督促查出有“小金库”资金的企业调整帐务,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并补交应上交的税款。

  十、做好定向口粮供应的财务处理工作

  为了确保城乡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生活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对这部分人员口粮实行定量定价供应。财政部门应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区财政厅、区粮食局、区物价局桂财商字第82号《关于我区定向口粮供应品种和价差补贴等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财会处理,并重点做好:

  l、认真审核企业供应定向口粮的品种、范围、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压缩各种不合理的粮食销售。对定向口粮差价开支,企业作“应收补贴款”核算,列入补贴收入,纳入盈亏。

  2、企业是否据实列支定向口粮调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于虚报调拨费用开支的企业,要在决算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3、各地应负担的定向口粮价差补贴和调拨费用补贴要及时拨补,不允许发生新的财务挂帐。

  十一、做好公粮转储备粮的财务处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度粮食平衡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收购的公粮转作自治区和市、县储备,并以桂政发[1995]46号文下达了各地公粮转作自治区和市、县储备粮的数量。财政部门应督促企业按照区财政厅、区粮食局桂财商字[1995]第77号《关于公粮转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重点审核企业进行公粮转储备粮时,库存成本入帐的财会处理是否正确。

  十二、做好销售自治区专项储备粮的财务处理工作

  为了保证自治区储备粮的质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储存时间达四年以上的自治区专项储备陈粮进行销售。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粮食部门认真执行区财政厅、区粮食局、区物价局桂粮储备[1995]第34号《关于销售自治区级专项储备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财会处理。企业在销售储备粮时,其销售价与升值前的自治区专储粮划转价的差价,金额上交区粮食局储备处。这部分差价,在财务上,企业作抵扣销售收入处理,不纳入盈亏。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自治区专储粮差价款”明细科目核算应上交的差价款。

  市、县级专项储备粮的销售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做好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处理工作

  1、对一九九二年三月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但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各地清理核实并经自治区确认的一九九二年三月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要层层落实到粮食企业,实行专户管理。其开户银行均要按粮食企业挂帐性质分别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帐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贷款专户。同时,还要在挂帐贷款专户下设置“清理核实挂帐贷款额”、“累计消化金额”和“挂帐贷款余额”明细帐户。自治区确认的一九九二年三月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以及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以后累计消化部分和专户划转时的实际贷款余额,按其挂帐性质分别转入企业开户银行设立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贷款专户及其明细帐户。

  2、政策性财务挂帐处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转入银行挂帐贷款专户后,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逐年消化。各地在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时,直接转入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专户,银行部门要及时、如数调减专户中的挂帐余额。财政部门拨付预算内资金消化挂帐时,仍按现行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处理。

  3、企业自补挂帐处理。企业自补挂帐及其利息,均由粮食企业自行负担。粮食企业归还的自补挂帐直接冲减专户余额。利息作“财务费用”核算,列入企业当期损益。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制定消化挂帐计划,落实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消化企业自补挂帐。

  4、其他挂帐处理。对转入挂帐贷款专户的其他挂帐,其利息开支作增加挂帐处理,由挂帐责任者负责归还。对这部分挂帐,各地必须在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切实区分挂帐责任,划分应由财政和粮食企业负担的挂帐数额及其利息开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五年内逐步如数消化。其财务处理分别比照政策性财务挂帐和企业自补性挂帐处理办法执行。

  5、为切实落实制止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确保逐步消化一九九二年三月末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财政签订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十四、做好粮食企业“两线运行”后的财务处理工作为保证粮食企业“两线运行”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厅下发的《粮食部门两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粮食企业两线运行后的财务管理,用好财政补贴,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l、正确界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严格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标准。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应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任何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性补贴范围。粮油政策性补贴标准,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本着平均先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标准。对于擅自扩大粮油政策性范围和标准的,要在决算审核时予以纠正。

  2、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多种经营业务的经济事项的财务要彻底分开,单独核算,防止企业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互相混淆,成本费用相互挤占。

  3、认真审核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正确地计算反映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盈亏。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发生的当期费用,能直接认定的按实记入各自的费用帐户,不能直接认定的费用和当期需摊销的费用按经营量或销售收入合理分摊,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政策性业务和附营、多种经营业务应按实结转成本,不得互相转嫁。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利润以及附营和多种经营业务利润应单独反映,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统一分配。

  十五、按规定认真编报财务说明书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编好一九九五年国有商业、粮食、物资、文教、石油销售企业汇总会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产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各项资产物资的变动等情况及未交所得税、未弥补亏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等。副食品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建立和粮食部门“两线运行”实施情况、解决挂帐的措施及效果等也要加以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请参照区财政厅(94)桂财商便字第53号《关于印发国有商业、粮食、物资等企业年度财务分析提纲的函》一文。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督促和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规定的格式、口径,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决算编审任务。

  十七、一九九五年企业决算报表、软盘的报送时间以及评比办法,按区财政厅(94)桂财商字第10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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