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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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