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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221号

颁布时间:200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钦州市、防城港市、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渔牧发[2003]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9月18日    桂渔牧发[2003]104号

北海、钦州、防城港等沿海三市水产畜牧局(水产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的要求,现将《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试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自治区财政厅(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根据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要求,为确保全区海洋捕捞渔船任务和渔民安置就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渔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减船转产转业的工作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我区减船转产转业的原则是:自力更生、渔民自愿、市场运作、地方政府负责。

  (二)我区调减渔船的总体要求:一是个人自愿,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大船要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小船也要减。减船的类型主要是: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已经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的渔船,船主属于非渔业人口和半渔半农的渔船,船主自愿申请减船的渔船等。三是减船计划逐级计划分解到沿海各乡镇。

  (三)我区减船转产转业的目标任务是:2002-2006年,全区按现有渔船数的13%调减渔船2000艘、总功率49415千瓦;12500名海洋捕捞渔民实现转产转业。调减的渔船中,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500艘、总功率37415千瓦,5000名渔民转产转业;功率在20千瓦以下的渔船1500艘、总功率12000千瓦,7500名渔民转产转业。调减的渔船除部分改造人工渔礁外,其余将全部拆解、销毁。按照以上目标任务,每年调减渔船400艘(其中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100艘),2500名渔民转产转业。

  二、我区减船转产转业补助经费的筹措

  (一)筹措原则。

  1、财政部、农业部已明确给予经费支持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的减船补助、吸纳减船传统渔民转产转业经费等,自治区本级和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以下简称沿海三市)按1:1予以配套。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的配套资金中,北海市按30%配套,防城港市、钦州市按50%配套,其余由自治区本级配套。

  2、财政部、农业部未明确给予经费补贴的,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由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共同分担或由沿海三市给予适当补助。

  (二)2002-2006年减船转产补助经费安排。

  1、减船补助经费。

  (1)调减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500艘,按功率的不同,由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按中央补助经费1:1予以配套。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的配套资金中,北海市按30%配套,防城港市、钦州市按50%配套,其余由自治区统筹解决。

  (2)所调减的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渔船,其中350艘改造做人工渔礁。建设人工渔礁中所需的清污、改造、拖移等费用,按每艘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予以安排。

  (3)调减的渔船除人工渔礁外,其余1650艘均进行拆解、销毁、所需的拆解、清污、拖移等经费,功率在20千瓦以上的150艘渔船,按每艘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予以安排。

  2、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补助经费。

  (1)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的传统渔民,从传统渔民自船主上交报废渔船之日起,按当地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地级市公安、水产、财政部门核实传统渔民身份后,给予每人一次性的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按6:4的比例安排,自治区安排部分在沿海三市的补助经费到位后下拨。

  (2)功率在20千瓦以上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本级和沿海三市按4:6的比例安排,由沿海三市筹集资金先办班,自治区补助部分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

  3、减船后传统渔民转业转产项目经费。

  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涉及到渔民的长久生计和社会稳定,涉及到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属社会公益事业。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资金除争取国家支持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中予以安排。中央下达的转产转业项目, 配套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沿海三市财政按6:4比例分别落实。

  三、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程序

  (一)船主与所在乡镇(或相当于乡镇)一级政府签订《海洋捕捞渔船减船协议书》。

  (二)减船船主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市或县水产畜牧局(水产局)指定地点上交报废渔船(各市要落实1-2个渔船集中看管点,便于集中清污、拆解销毁渔船);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海洋捕捞渔船减船协议书;

  ②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③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④渔业捕捞许可证;

  ⑤渔船所有权证书持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⑥属传统渔民的船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沿海行政村出具的传统渔民证明。

  (三)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 证》,并办理船主专项补贴领取手续和减船传统渔民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领取手续。减 船船主和船民凭《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以及相关领取证明, 到指定单位或银行领取补贴费。

  (四)凡持有《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的传统渔民,由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转产渔民养殖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给传统渔民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再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

  五、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产业化思路动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吸纳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就业。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属水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要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市场门面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经营。

  (六)持有《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的传统渔民转产转业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审查核实,报县级以上税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减免下列税费:从减船弃捕当年算起,对转向水产养殖的离船传统渔民个人养殖的水产品,5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对吸纳弃捕转产渔民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向办厂从事水产品加工的,优先安排土地,并从投产时开始;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向水产品流通行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规费。

  四、减船转产转业经费的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

  (一)沿海三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制定的《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提出下年度减船转产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财政厅。

  (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对沿海三市的下年度减船转产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全区下一年度减船计划和项目资金申请。

  (三)中央安排我区的减船转产转业任务及补助经费下达后,首先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提出我区的任务方案及资金分配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减船转产任务及转产转业项目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下达,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

  (四)中央财政及自治区安排的减船转产转业补助经费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各级财政国库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减船补助经费和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由县以上水产畜牧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减船任务,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水产畜牧部门,再由水产畜牧部 门兑现给减船船主和传统渔民。用于渔船拆卸、清污、拖移等补助经费,由水产畜牧部 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及项目进度拨款。

  转产转业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五)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2]99号)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水产畜牧部门对减船转产转业补助经费要单独核算,并设立专账单位反映,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各级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2002年减船工作安排。

  在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12月31日前,自治区会同上级部门对各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2003年至2006年各年度减船工作安排。

  1、每年9月底前,沿海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地下一年度减船的初步方案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2、每年12月底前,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上报全区下一年度减船计划;

  3、每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当年的减船工作;

  4、每年12月20日以前,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对各市当年的减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5、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的年度减船工作总结并上报,迎接农业部、财政部的检查验收。

  六、其它沿海行政村(含渔管会、渔业公司),是指行政村的辖地与海洋接壤的行政村。

  传统渔民,是指其户口在沿海行政村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协议书》、沿海行政村出具的《传统渔民证明》、《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样式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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