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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泉杨树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311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冀地税函[2004]311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平泉县杨树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承地税函[2004]2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同意给予平泉杨树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定额减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950万元的照顾。

  二、你局对该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减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减税资格,追回减征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减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并注意及时反馈减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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