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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5]86号

颁布时间:2005-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请示》(邢地税发[2 00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邢台钢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92. 82%的股份,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者属于关联企业。

  二、目前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以及其它税种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股份公司(内资企业)为应税企业,二者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存在利润转移问题。

  三、依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二者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四、对2005年度两企业租赁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关联方销售业务,如企业在账务处理上进行追溯调整,主管地税机关不予认可,而应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整计税收入额。

  五、对股份公司收到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计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资产利润率来确定合理的利润,再加上固定资产应提折旧和合理的费用,据以确定租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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