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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3]721号

颁布时间:2003-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潼南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潼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潼南国税发[2003]2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鉴于县级电力公司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3]40号)进行“厂网分离”后,增值税税负大幅度增长的实际情况,对县级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达新的规定前,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4号)的规定,可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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