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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事项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863号

颁布时间:2003-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调整了税收征管范围,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大量增加,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经研究,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确认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受理登记及内部流转程序,并限在接到企业的审核申请表后最迟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签署意见。未经审核确认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

  各基层税务机关和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对所有的亏损企业应分别建立“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台帐”(见附件2),作为审核弥补亏损的重要依据。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请各单位在\\98.16.16.2/sdsc/public/“企业弥补亏损及财产损失统计表”下载),统计表分别以纸质(加盖公章 )和电子表形式报送,电子表通过市局网络上传\\98.16.16.2/sdsc/public/“弥补亏损及财产损失统计表”文件夹内,文件名统一为“××局补亏及财产损失统计表”。

  市局下放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权后,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有关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市局将加大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对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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