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48号

颁布时间:2004-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的要求,对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工作布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2003年是国家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第二年,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所得税纳税人大量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高度重视,要有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工作在职责分工、人员配置、时间安排、目标考核等方面抓早、抓紧、抓实,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自2002年国家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来,国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工作量急速增长,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许多新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和规定,因此各区县(市)局应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对外做好对纳税人的年度中报辅导工作,对内统一调度,合理搭配检查人员,以适应检查工作的需要。

  三、防止漏征漏管,强化“六基”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2003年度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为契机,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全面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增减变化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把应出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全部管起来,并宣传、督促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各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权限做好建档管理等基础工作,切实强化“六基”管理。

  四、认真开展检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工作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55号)规定办理。市局对检查户数和比例不下达具体指标,原则上当年的新办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在实施检查工作时,对企业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的检查应特别注意有无通过税务所虚开大额发票(例如以“办公用品”或会议的名义)来虚增费用的情况;同时还应重点检查其销售收入、生产成本费用、投资收益等项目。检查完毕后应认真填写分户查账报告表,保留完整的分户检查工作底稿,做好相关分户台账的登记工作,完善征管资料;检查处理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及时总结和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市)局要及时将本地汇算工作情况(含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具体做法等)认真总结上报。总结应包括各地2003年度组织收入数、征管企业增减总数及征收情况、2003年新办企业及征收情况、汇算清缴情况(含税务辅导调整额、检查户数、调增所得额、调减亏损额、补税额、罚款以及入库情况等内容)、汇算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案例(含金额数)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或建议。

  2003年度税源报表编报口径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408号)规定执行。在填报税源报表时,应注意把已办理登记但未发生经营或收入为零的纳税人统计在“盈利企业户数”中,并在分析中作专门说明;对税源报表中“年初未缴所得税”栏目金额必须同本单位上年报表中的“年末未缴所得税”金额相核对,有不一致的必须说明原因。各单位应重视报表的统计质量,须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税源分析仍按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重国税发[1996]285号)的指标进行。各区县(市)局特别要对本地区影响税源的重点企业和行业进行分析、比较(与上年相比)和说明,并填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请自行在\\98.16.16.2/sdsc/public中下载)。

  《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2003年度税源报表及分析》、《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情况统计表》的书面纸质材料上报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前,与此同时各地还应将上述总结、报表以电子文件方式通过市局网络上传\\98.16.16.2/sdsc/各区县(市)目录/up内,文件夹名称统一为“2003汇算资料”。

  希望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做好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局全年所得税管理工作考核评比。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