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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36号

颁布时间:2001-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福建省、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2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0.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金额   企业所在地

  一冶四公司       169.2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路桥公司      93.2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地下工程公司    11    湖北省武汉市

  一冶海南开发公司     2.5  海南省海口市

  一冶深圳南方实业公司  30    广东省深圳市

  一冶厦门公司      25    福建省厦门市

  福州一冶建设公司     5    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建安公司      15    上海市

  合 计         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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