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0]146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请示,要求对所属企业1999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规定,按照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713.5万元(名单附后),准予税前扣除。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配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征管税务机关
1 一冶三公司经营开发部 2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 一冶三公司青山分局项目部 4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3 一冶三公司719项目部 122.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4 一冶三公司长飞项目部 70.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5 一冶三公司宜昌管委会项目部 24.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6 一冶三公司宜昌邮电大楼项目部 8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7 一冶三公司厦门工程处 30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8 一冶三公司深圳工程处 5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合 计 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