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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上缴及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12号

颁布时间:2000-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29号)规定,对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1999年度向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上缴总机构管理费53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1999年度分别向所属在鄂企业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263万元、115万元、20万元、1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上述超过规定标准上缴或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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