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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68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示”)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属我省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均可按“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项目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逐级报送审核。

  三、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的两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州国家税务局提出立项申请,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省国家税务局再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权限予以审批或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递交申请抵免报告外,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九条前四项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所在地国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2.就地纳税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结论书;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反馈单。

  3.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分年度拟采购的国产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产地、单价预测情况清单。

  4.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分年度采购国产设备费用情况预算、抵免所得税数额预算及说明。

  5.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改造工期安排情况说明。

  五、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后20日内,各市、州国税局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说明细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六、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政策,根据我省的情况对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企业应于2000年6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关申请和审核资料,各市、州国税局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报送省局审核抵免。

  七、“管理办法”所附各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自己所管理的企业情况,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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