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0]141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一冶第四工程公司请示,要求对所属企业1999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规定,按照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一冶第四工程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205.842万元(名单附后),准予税前扣除。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一冶第四工程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一冶四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摊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征管税务机关
1 一冶厦门分公司项目部 74.56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 一冶上海分公司项目部 13.9 上海市宝山区国税局
3 一冶黄冈分公司 6.46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4 一冶南平分公司 10 福建省南平市国税局
5 一冶自动化技术开发部 32.88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6 一冶水电队 13.23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7 一冶武船项目部 45.06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8 一冶汉西项目部 9.74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合 计 20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