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1999]194号
颁布时间:1999-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规定: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 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