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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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