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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渝国税发[1998]64号

颁布时间:1998-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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