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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力部门提供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44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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