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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7号

颁布时间:2001-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国税发[2001]15号文第九条 规定,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算,并将分别核算的方法报省地方税务局和县级地方税务局备案。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

  二、按照国税发[2001]15号文第十二条 的规定,对不能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人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又未报经审核确定分摊方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一律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管理办法。并使用《甘肃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略)。预缴所得税的方式及期限由当地县(市、区)

  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地税[2001]9号)中第三条 第二款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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