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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598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26号),现摘转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在1999年至2001年,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新华通讯社系统机构改革过程中,如果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变更为独立法人,应从变更年度起,以法人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应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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