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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89号

颁布时间:2001-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为一次性政策,且涉及金额较大,时间紧,情况复杂。区局要求各地,对该项资产及损失进行认真清理,由企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严格按照区局下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本通知办理。对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处理。企业在报送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报告。

  二、此项工作结束后按总局要求须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送区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模拟网投入使用情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实际发生的补偿支出额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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