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电力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78号

颁布时间:2001-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关于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精神,新疆电力公司对全区电力企业进行了改组、改造,组建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变,对税收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便于各地加强对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疆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由于电力企业体制改革,新疆电力公司汇缴成员单位已发生变动,经审核,确定乌鲁木齐电业局等18个单位为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其他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局新国税所字[1998]116号文件所附汇缴成员单位名单同时废止。

  二、准东电业局下属阜康、奇台、木垒、吉木萨尔等四家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独立核算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准东电业局下属米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6月30日前实现的所得仍汇总缴纳所得税,7月1日后实现的所得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四、新疆电力公司所属工效挂钩单位(名单附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西北电力集团下达的工资总额内的,按不大于新疆电力公司工资分解文件规定的支出标准在税前扣除。其他单位有劳动和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文件的,可按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必须将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文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劳动和财政部门批准文件的,按计税工资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新疆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名单(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