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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490号

颁布时间:1999-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银行的国库券代办手续费收入,实行“先税后分”,即先由自治区级各分行在实际取得国库券手续费收入时,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已税手续费收入分配各地、州、市分行。

  二、银行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合法凭证是指:1、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2、给代办人员发放工资的花名册或代办费给付凭证。

  三、银行预计发生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期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实行专项审批制度。每年年初,由自治区级各分行将修理、装修费计划按照定网点、定项目、定金额、定摊销期限统一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报批,经审核确认后下达。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装修工程每年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严格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据实扣除,项目完工后,超过区局审核确认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支出,须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由自治区级各分行报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级各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按调剂后的数额,据实扣除。未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和不如实申报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对超过调剂的数额部分,由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就地补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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